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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自然水域垂钓比赛规则

一、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的,应给予积分赛制加罚积分2分, 重量赛制罚减0.5公斤重量的处罚:

  1. 参赛运动员必须品行端正、文明垂钓,保护鱼水资源和 自然环境,遵守赛事规则,服从裁判员指挥;
  2. 赛事组织方发放服装要求穿戴和使用,运动员不遵守的;
  3. 钓具应按钓位线的指示摆放,不按规定摆放钓具,影响钓区环境,不听劝阻、不整改的;
  4. 不按规定使用钓组(竿、线、漂、钩)。竿长不许超过规定10公分,钓线长度不许超过钓竿长度。使用无倒刺钩(有倒刺的可以赛前处理),钓钩数量不许超过2枚;
  5. 运动员使用的钓竿上不许装有任何带有卸力功能辅件;
  6. 使用颗粒星状浮漂(限3-9粒),不许附带其他具有增浮或放大信号功能的辅件;
  7. 运动员比赛时间,不许手抛窝或电动船做窝;
  8. 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甩大鞭式抛竿,影响他人安全,不及时整改的;
  9. 运动员必须在钓位上扬竿,在规定钓位内作钓。可携带备用竿,但只允许一套钓具入水作钓;
  10. 运动员必须独立完成赛前准备(进入钓位、组装钓组、调制饵料)和垂钓过程,坚持自钓、自取、自存;
  11. 运动员进入钓位后,赛前非校验钓组时间,线组不许入水、做窝。
  12. 运动员必须手持竿把在指定钓位上垂钓,中鱼后鱼窜离本垂钓区或抄鱼区,应尽快将鱼遛回,不许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不许锚鱼和故意挂鱼,死鱼不计成绩;
  13. 运动员的渔获必须入护后,才允许下一次抛竿;
  14. 运动员在比赛进行中,不许以任何方式交换、传递饵料;
  15. 比赛期间文明垂钓,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比赛,不听劝阻的;
  16. 比赛期间运动员应坚守钓位,需要离开钓位时,必须 经裁判员同意。不许无故退出比赛,确需退出者,须向裁判员申明 正当理由,并取得同意;
  17. 计量成绩时,运动员不许擅自离开自己的钓位进行围观;
  18. 赛前及赛中不许饮用任何酒精饮料,不许服用任何兴奋、致幻药品及物质。
  19. 比赛中无效鱼不许入护。比赛结束口令下达后,未入护的鱼不许入护,若强行入护,尾数赛计量时应首先扣除强行入护的尾数;重量赛计量时应在渔获中选取最重尾数的鱼扣除,再作处罚;
  20. 比赛结束后,应将本钓位丢弃物清理干净,不许向比 赛水域内丢弃饵料及任何物品。

二、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应给予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1. 有违规现象,拒不接受整改的;
  2. 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毁窝的;
  3. 未经裁判员计量,故意将渔获倒掉的;
  4. 比赛期间串鱼并护的;
  5. 为了获利,串通、放水、打招呼、消极比赛被发现并得到证实的;
  6. 赛事活动中有换人、换位和换卡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7. 其他违反体育道德行为、被赛事组委会认定应该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