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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钓鱼竞赛是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已开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中国钓鱼运动的健康发展,同时打造一支具备较高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先进业务水平的钓鱼裁判员队伍,保证钓鱼竞赛公平、公正、 有序进行,规范钓鱼裁判员资格认证、 培训、 考核、 注册、 选派、 奖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第21号令),并结合钓鱼运动项目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钓鱼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为:国家级(A级)裁判员、国家级(B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荣誉国家级裁判员。自2016年1月1日起,钓鱼裁判员不再按项目分类审批,原国家级海钓裁判员保留其海钓项目执裁资质,再次申请国家级(A、B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时需重新培训考核。

第四条 国家级(A级)裁判员可以在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主办的国家级特、一 、二类赛事中担任竞赛总监。国家级(B级)裁判员可以在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主办的国家级三 、四类赛事中担任竞赛总监。

第五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注册的荣誉国家级、国家级(A级)、国家级(B级)裁判员均适用于本办法,其他各级别的裁判员,必须服从本人所在地方体育主管部门、钓鱼运动协会或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省级会员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方钓鱼协会或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省级会员服务中心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体育主管部门、钓鱼运动协会在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条件下,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规定,对其所属的裁判员(主要包括一级和一级以下的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及管理。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会员服务中心所辖技术人员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统一管理、培训。

第八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负责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工作和国家级竞赛的裁判选调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钓鱼运动协会负责本地区钓鱼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地市级协会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县级协会负责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未成立省级钓鱼协会的地区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由本省体育主管部门或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省级会员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实施。其他未成立各级钓鱼协会的地区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行业体协负责本系统钓鱼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协会执行。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一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为:理论部分(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规)、实践部分(临场执裁)、体能测试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第十二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钓鱼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区县级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国家级四类赛事以上钓鱼竞赛执裁经历;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钓鱼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三次以上国家级四类赛事以上竞赛执裁经历;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钓鱼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 国家级(B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钓鱼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和组织钓鱼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具备三次以上国家级二、三类比赛的分区裁判长职务的工作经历;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经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国家级(B级)裁判员。国家级(B级)裁判员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任国家级(B级)裁判员满三年,经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确认,在执裁经历,执裁能力方面表现优异, 执裁职务多次为副总裁判长,品行高尚无重大失误者可以申请审批国家级(A级)裁判员。国家级(A级)裁判员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裁判证到所在地方相应的认证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向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连续两年未组织考核工作的认证单位,可由上一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审批该级别裁判员。

第十九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钓鱼各等级裁判员证书和徽章及其他标志。

第二十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审批认证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裁判员(含A和B级)每两年向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偶数年的7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协会应至少两年一次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同时将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市级与区县级协会应至少两年一次对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同时向省级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注册时须使用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统一编制的注册登记表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裁判员,注册年度内不安排裁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注册管理单位不得收取注册费。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各类钓鱼项目竞赛裁判工作;
参加审批单位和上一级管理单位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监督竞赛裁判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对做出的有关奖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自觉遵守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有关裁判员的管理规定,在竞赛过程中公正执法;
认真钻研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服从分配,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并进行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配合进行有关裁判员执裁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钓鱼运动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
警告和通报批评;
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
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
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条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各地方钓鱼运动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七章裁判员的选调与费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适用于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主办或组织的国家级各类型各级别钓鱼比赛,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批准的其它赛事均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指裁判员即仲裁员(包括仲裁主任、委员)、赛事总监、总裁判长(包括副总裁判长,成统裁判长)和分区裁判长(包括记分裁判)。

第三十三条 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条件及程序
因岗配人原则。根据竞赛规模设置岗位,选派具有相应岗位执裁经验的裁判。岗位包括资格审查主任1人、资格审查委员2人;仲裁主任1人、仲裁委员2人;赛事总监1-2人,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2-4人;分区裁判长4-16人;裁判员若干;记分裁判长1人。
择优原则。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比赛中有良好记录的裁判执裁。
就近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裁判执裁。
国家级三类以上赛事裁判人员构成按不同档次和规模可以有所缩减。国家级四类赛事一般只选派1-3名赛事总监,其他裁判人员由当地钓鱼协会或钓鱼团体选调。

第三十四条  临场裁判的回避原则
与参赛人员有直接业务关系或有亲属关系的裁判不得担任相关场次的裁判员;
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人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

第三十五条  选派裁判人员的程序
比赛前一个月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根据竞赛需要提出裁判人员名单,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
名单经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批准后,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各参赛单位可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提出回避要求。

第三十六条 赛事运营方应承担裁判人员从出发地到赛事所在地的长途和短途交通费用以及赛事活动期间的食宿费用。

第三十七条 补贴标准按以下执行(元/天):

赛事级别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分区裁判长裁判员
四级500-800400-500300-400200-300
三级800-1000500-800400-500300-400
二级以上1000-15008000-1000500-800400-500

补贴天数按竞赛日天数计算,往返路途和竞赛准备所需时间的补贴酌情处理。辅助裁判员的补贴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八条 在册国家级裁判员参加非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主办、组织、批准的钓鱼赛事且担当裁判工作的,需在事前一个月向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及秘书处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社体字〔2013〕45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