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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钓鱼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加强昆山市钓鱼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昆山市钓鱼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2. 各专业委员会是昆山市钓鱼协会领导下的直接办事机构,在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任务及范围内展开工作。
  3. 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提交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开展工作。
  4. 专业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昆山市钓鱼协会秘书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协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申报

  1.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批准。
  2.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备案,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为主任,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内部成员的选拔和管理。
  3.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必须为协会理事成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日常工作办法

  1. 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及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工作按专业委员会工作要求及年度计划执行。
  2. 专业委员会每年一月二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活动情况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同时提交本年度专业委员会工作安排。
  3.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专业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进行非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4. 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下设专业委员会或办事机构(不包括内设职能部门)。不得签订经营性协议或经济合同,不得从事超出业务范围的工作。
  5. 专业委员会在工作活动开展前十个工作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
  6. 专业委员会不允许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申领和开据各种发票。对其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直接由协会或承办单位开据发票;对咨询、技术服务、社会捐赠与资助类收入,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开据发票,协会在财务设立“专业委员会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由专业委员会进行支配。
  7.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1. 擅自以协会名义公开活动的;
    2. 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4. 未经协会委托,直接收取会员会费的;
    5. 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客户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6. 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7. 专业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
  8. 专业委员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秘书处,并由理事会批准。
  9.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凡涉及触犯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0. 协会秘书处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本管理办法对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使专业委员会规范运作,更好的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四、附则

  1. 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3. 本办法经2019年第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执行。
协会全部委员会负责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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